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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扫“微腐败”》微故事专栏】违规收取的管理费

发布时间:2023-11-15 09:32    来源:辽宁省纪委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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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你任村民组组长以来,你村民组共收取过多少河磨玉管理费?”

“大约2万元左右。”

“你们村民组收取的河磨玉管理费都怎么使用?”

“有一次是给全体村民交合作医疗了,还有一个过年给全体村民买的米、面,再就是平时修自来水等一些村务支出……”

谈话室内,岫岩满族自治县纪委监委第七纪检监察室的办案人员正对偏岭镇五间房村泉眼村民组原组长曹某某进行谈话核实。

在与曹某某的谈话中,办案人员了解到,偏岭镇五间房村泉眼村民组区域地下蕴含大量河磨玉资源,2003年5月,曹某某当选泉眼村民组组长,同时也担负起了监管盗采盗挖玉石的职责,而此时正值偏岭镇河磨玉资源开发热潮。

“与其坐守宝山而不得用,不如大胆点儿,向盗采盗挖人员收取河磨玉管理费,这样能帮助村民组创收。”就这样,曹某某一念之差,非但没有积极保护玉石资源,却念起违规收费的“致富经”。

“我上任之后,我们村民组召开村民会议,研究收河磨玉管理费的事,当时一致决定:凡是在我们村民组土地下面采挖河磨玉的,根据土地面积收取河磨玉管理费。村民看到有开采河磨玉的,就会告诉我们,我们就去收钱。”

此后,村民们确实被曹某某发动起来,发现盗采盗挖行为立即通知给他。曹某某到场后,盗采者慑于形势不得不“缴纳”管理费,否则将被其举报给相关部门。逐渐,这些盗采盗挖的人也懂起了“规矩”,在采挖河磨玉之前,都会先行到曹某某处“缴纳”管理费。

2004年至2016年期间,曹某某以泉眼村民组组长身份,共分12次违规收取盗挖河磨玉人员管理费3.8万元,其中1.2万元管理费没有入账,一直在其手中保存。看似简单的违规收费,实则是默许盗采盗挖行为,本应监管好国家矿产资源,实则助长了盗采盗挖气焰,直至被调查前,曹某某都没有意识到收取管理费的行为有何不妥。

“镇里和村上的领导历次开大会都强调要看好河磨玉资源,不能发生盗采盗挖河磨玉的问题,我作为村民组组长没有落实好上级决议,违规收取了河磨玉管理费,而且我还存在没有及时入账的问题,这些钱在我手中保存这么多年,我深感愧疚,我辜负了组织的信任,也辜负了村民的重托……”曹某某对自己的错误行为后悔不已。

2023年2月,曹某某因违反工作纪律,违规收取河磨玉管理费,经岫岩满族自治县纪委常委会会议讨论,决定给予曹某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收缴其违纪所得。

微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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