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纪委监委预决算公开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9-02-22 09:00    来源:辽宁纪委监委
分享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的通知》(辽财预[2016]717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委机关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公开主体

  省纪委监委是部门预决算信息公开的责任主体,负责公开本部门预决算信息,并确保信息公开的及时、准确和完整。同时,根据财政部门统一要求,向财政部门反馈本部门预决算信息公开情况。

  二、公开原则

  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依法依规公开预决算。除涉及国家秘密外,不得少公开、不公开应当公开的事项,保证公开内容全面、真实、完整。

  三、公开方式

  应于省财政厅批复部门预决算后二十日内,在辽宁纪检监察网和省政府门户网站公开本部门预决算信息,并保持长期公开状态。

  四、公开内容

  公开的预算为经省财政批复的部门预算,由部门本级及所属各单位预算组成。公开的决算为部门本级及所属预算单位在内的汇总决算,主要内容如下:

  (一)公开文件

  根据《预算法》和《操作规程》相关要求,省纪委监委制定的预决算公开管理文件,包括公开原则、公开内容、公开方式、公开程序等。

  (二)公开报表

  根据《预算法》和《操作规程》,除涉密信息外,应公开省财政批复预决算的所有报表及省财政厅要求公开的其他报表。

  部分内容涉及国家机密或不宜公开的事项,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按照下列原则处理:同一功能分类款级科目下,大部分项级科目涉密的,仅公开到该款级科目;同一功能分类类级科目下,大部分款级科目涉密的,仅公开到该类级科目;个别功能分类款级科目或项级科目涉密的,除不公开该涉密科目外,同一级次的“其他支出”科目也不公开。

  (三)文字说明

  在公开上述报表的同时,应当一并公开单位职责、机构设置情况、预决算收支增减变化、机关运行经费安排、政府采购、预算执行情况分析及专业名词解释等。

  五、公开程序

  1.办公厅按有关规定制作预决算公开文本,请委组织部对工作职责进行审核。

  2.报委领导审批。

  3.办公厅向省政府门户网站管理中心上报公开文本;请委宣传部在辽宁纪检监察网站公开。

  六、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加强组织。要严格贯彻落实《预算法》,按照《操作规程》的要求和“方向明确、过程可控、结果可查、易于监督”的原则,及时、准确、全面地分别在辽宁纪检监察网和省政府门户网站公开。

  (二)落实责任,注重反馈。切实履行预决算信息公开的责任和义务。应按照相关要求,及时将本单位信息公开的情况向省财政厅反馈。

  (三)把握关切,及时回应。要加强社会反应评估和舆情引导,实事求是、准确、全面反映预算信息。要高度关注社会公众热议的焦点和热点问题,并对公开后的反应进行预判,做好应对预案;公开后,要跟踪舆情,主动引导,及时解疑释惑,避免公众误解。

  本办法至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