漫说纪法 | 锦州:村官骗补记

发布时间:2022-08-18 09:29     来源:锦州市纪委监委

  村级组织与群众利益息息相关,村干部弄虚作假势必影响政府诚信,破坏社会风气,损害干群关系,影响党的形象。某村村干部得知符合条件的老村医可以申请生活补助,便动起了“歪脑筋”,通过弄虚作假手段给从未行过医的母亲申请村医补助资格并领取补助,造成了不良影响。

  1.2018年5月,村干部杨某(非党)得知上级有解决老年乡村医生生活补助政策,便萌生了帮其母亲获得申报村医补助资格并领取补助的想法。

  2.根据上级方案要求,乡村医生补助资格申请需要县级以上卫计部门颁发的乡村医生有关证书、档案记录或者提供符合卫计部门规定条件的3名证明人出具当事人的行医经历证明。杨某为了使无村医行医经历的母亲能够享受乡村医生补助待遇,开始请托他人。

  3.杨某找到同村退休村干部李某山、镇政府退休干部李某廷、做过村医的王某甫,让3人出具其母亲村医经历的相关证明,3人碍于情面,出具了虚假证明。

  4.杨某母亲村医补助资格于2018年10月审批通过,直至2022年3月被调查共领取村医补助11660元。

  5.杨某身为村干部,弄虚作假,请托他人出具虚假材料,为其母亲骗取村医补助,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被给予政务记过处分,并没收违法所得11660元,同时取消了其母亲领取村医补助资格。李某山、李某廷身为中共党员,为他人骗取村医补助出具虚假证明,分别被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纪法释义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二十八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构成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十五条 监察机关对下列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

  (一)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四)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五)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监察机关对违法的公职人员给予政务处分的活动。

  本法所称公职人员,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人员。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一)贪污贿赂的;

  (二)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

  (三)纵容、默许特定关系人利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的。

  拒不按照规定纠正特定关系人违规任职、兼职或者从事经营活动,且不服从职务调整的,予以撤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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